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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ierceCheng
新手上路
我知道建築物條例(香港法例第一百二十三章)已經有講呢樣嘢,所以嗰個格式喺法律上仍然有效而可以繼續用:
建築物條例(香港法例第一二三章) 公告 危險 升降機機器/井道 未經許可 不可擅進 此門必須經常鎖緊
(香港法例第一二三章)
公告
危險
升降機機器/井道
未經許可 不可擅進
此門必須經常鎖緊
但唔知點解,呢個格式喺近年轉成咗以下咁:
有冇人知道點解?
Chicken (Chicke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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